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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加
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片、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
別之處,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
。
五、外國文字之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
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
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