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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委託經營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委託經營之財產。
三、委託經營期間。
四、委託經營之權利金及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投資增加設施及拆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之處理方式。
七、委託經營財產或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八、違約之處理。
九、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契約終止或屆滿後,土地及地上物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之事項,得於前項契約中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