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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由本會及各機構購置、營造、撥入、孳生、或其他方式增置之財產,經驗
收後,應檢附驗收證明單,先送會計部門核算金額,並加註傳票號碼後,
再填製財產增加單,分送有關部門登記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