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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審查圖表者應具備申請書 (附式一) 載明左列事項:
一、圖表名稱。
二、發行版次。
三、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發行年月及數量。
五、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六、編纂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七、繪圖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八、圖表編繪目的、性質及依據資料。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五
) 第 28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