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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老人福利機構之籌設許可︰
一、自籌設許可之日起,逾三年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經核准變更或同意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土地,自核准變更或同意使用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設立許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項所定年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年: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法規規定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天然災害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