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左列文件
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六、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業務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