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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每一開票處設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同意權票圈選是否有效或無效。並在圈選無效之被提名人欄上方加蓋「圈選無效」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同意權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