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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
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前項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核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
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