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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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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
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
政院調整標準者,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
明,主管機關並應詳加審核。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