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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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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