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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在同一地點出差一個月以上者,照規定數額八折支給;在二個月以上者,
照規定數額七折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