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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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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處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職等,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