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9: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
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
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
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
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
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