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8: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給予公假。
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