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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借支:
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額內借支。
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借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