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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經律師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
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四 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三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