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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現職依有關法規審定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等人員,仍依各該原審結果,改任為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