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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