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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