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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