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或團體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一、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指導醫師或訓練學校、機構或團體員工施
以強暴脅迫。
二、受訓期間冒名頂替。
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