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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其應繳交之文件正本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外文正本及譯本均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或經公證人認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其應繳交之文件正本應為中文或英文,為其他語文者,應譯成中文或英文。文件正本及譯本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或文件正本發給國外交領事相關機構之驗證或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