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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
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
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