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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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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