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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營運計畫中所規劃之頻道扣除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頻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