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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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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