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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一 國內無住所者。
二 禁治產者。
三 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