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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為整治場址前,因代為執行致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解除控制場址之管制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