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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前,不得為
開發行為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