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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評估對
水體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之影響,並訂定保育計畫。
前項保育計畫得包含魚道設置、棲息地改善、魚類復育、迴游性生物復育
及其他相關保育對策與維護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