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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
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如涉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定權責
,並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機場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及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及有關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