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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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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者,應將有關書件送交裁決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決定之。
裁決委員會就前項申請,得指定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管轄。
裁決委員會為指定後,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受指定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事件如經其他調處委員會受理者,並應為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