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許可證展延,檢測機構並應檢附檢測人員依第二十二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檢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二項規定提送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