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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必要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運作人已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已停止相關運作,仍未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
二、運作人未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未停止相關運作,情況急迫。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措施,準用前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