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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單位申請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申請單位從事海洋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六個月內兩次違反第八條許可內容。
二、一年內無從事海洋棄置。
三、停工(業)六個月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