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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清理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
為之。
二、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前二十日內
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