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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