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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事業依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達年度指定目標者,依下列規定適用優惠費率:
一、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當年度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適用優惠費率。
二、於七月一日以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之次一年度起適用優惠費率。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前,事業已依第九條規定提報執行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者,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該年度碳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