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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事業依前二條規定以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收費排放量之計算,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減量額度註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