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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3 目規定原始數據之傳輸,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私場所辦理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書之項目內容,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傳輸辦理。
圖表附件:
附錄十一、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