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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
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
一、預定使用廢氣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
二、非預期緊急使用廢氣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