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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
雇主或就業服務人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