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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