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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職業介紹機關,對於僱方及傭方,不得於性別、地域或信仰等關係而為差
別待遇,其介紹並須公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