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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之災區失業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
二、為申請創業貸款所創事業之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前項利息補貼之期限、數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準表訂定,並
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