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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擔任導師者,每人每月發給導師費,除比照中等學校導師費標準發給外,
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其所需經費,由各該機構年度預算內編列支
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