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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