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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
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
電子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