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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