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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